冯慧敏律师亲办案例
#成功案例#合同无效 违约金亦可以支持
来源:冯慧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26
浏览量:285


一、案情简介

XX委托谭XX在阳江市江城区XX村委会宅基地建一座私宅,双方协商一致,于2018729日签订了《施工合同》,在施工过程中,因房屋工程改变为按包工包料方式施工,所以双方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,林XX应支付给谭XX的建筑工程款总数为144210元。

XX称资金困难,结算后只支付了70000元给谭XX,并在2018101日,向谭XX出具《欠条》,确认林XX本人尚欠谭XX建筑工程款74210元,承诺在2018111日前一次性还清,逾期未付的,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%作为违约金。截止起诉前,林XX分文未付。

二、案情分析

(一)案件难度

第一,谭XX与林XX签订的《施工合同》是否合法有效。

第二,林XX出具的《欠条》已约定违约金,能否按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。

(二)案件方案

代理律师接受谭XX的委托后,向他分析,虽然谭XX长期从事建筑行业,但他没有专门的施工资质,只是雇用了工人协助建房,故此,他与林XX签订的《施工合同》是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,属于无效合同,但无效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林XX出具的《欠条》也一并无效,林XX出具的《欠条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可以一并要求林XX支付违约金,同时代理律师也向谭XX进行了风险告知,《欠条》约定的“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%作为违约金”金额过高,若谭X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可得利益的损失,该数额可能会调低。

三、判决结果

一审法院判决林XX须向谭XX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210元,违约金是以74210元为基数,按月利率2%来计算。

XX上诉,认为合同无效,《欠条》也应无效,违约金无须支付,但二审法院驳回林XX的全部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判决。

四、办案小结

该案的难点在于合同无效能否请求违约金,代理律师查看林XX出具的《欠条》后,认为该《欠条》实质属于林XX对自己的违约义务明确确认,谭XX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法定孳息,其性质属于林XX拖欠工程款利息上的损失赔偿,代理律师同时引用法条(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7条)向法院阐释本案的违约金应支付,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引用的法条,驳回林XX的全部上诉请求,认为“其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理据不足,本院不予以采纳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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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冯慧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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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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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17*********6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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